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04号

日期: 2023-07-20 浏览量:2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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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傲然

地址:阜蒙县伊吗图镇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西侧危废库混合存放精馏残,废机油,碱液,散落固体残等,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428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5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529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3711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局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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