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20 浏览量:133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便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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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作良
地 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富兴社区建新路-9-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5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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