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3号

日期: 2023-06-27 浏览量:154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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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工路12-4-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7日接到12345平台投诉转办件,3月2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赵军、赵华东希斯精密金属材料(彰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单位浇注工序活性炭吸附环保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如实记录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36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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