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03号

日期: 2023-05-31 浏览量:192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安伟

身份证号:21092119XXXXXX0010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4-2-120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房屋前后建设护坡,小院、大门及门前用鹅卵石硬化地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412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不予采纳,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其违法情节对环境破坏较轻,积极配合检查现已停止建设,由于违法行为处于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议处罚取中线。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行政罚款5000元

2.停止违法行为,责令60日内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