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1号

日期: 2023-05-12 浏览量:213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王某丹

身份证号码23122219XXXXXX4026 

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乡崔三家村XXX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凌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彰武县公安局移交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到西六家子镇派出所对排放污水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并对304国道第五干渠桥边进行现场勘查,你(王丹丹)雇人将沈阳市贵合酱菜厂未处理的污水排入彰武县西六家子镇304国道第五干渠。2月13日你(王丹丹)来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配合执法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经查,你(王丹丹)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33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