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3]203号

日期: 2023-03-31 浏览量:245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金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67488711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新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12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总氮2项污染因子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阜环监技2022-03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11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3年1月2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2023年2月2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及证据,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后,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后,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