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8 浏览量:243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鲸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阜环延查(扣)字[2023]601号),对你(单位)的锅炉(详见《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实施延长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因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该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在查封(扣押)期间由你(单位)负责保管,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设施、设备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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