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8 浏览量:245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鲸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103AR71L
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姚远、钱坤到阜新鲸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城市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3月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4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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