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1-30 浏览量:32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是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落实阜新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启动暨重大项目和营商环境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现通报2起典型案例。
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海州区国美时代餐具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海州区国美时代餐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锅炉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并结合《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等裁量基准,我局于 2022年7月8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在第一时间认识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因企业主动改正,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符合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的情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在严格执法纠正错误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不是粗暴的以罚代管,而是要帮扶企业提升守法意识,树立了温度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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