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2-11-29 浏览量:32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同时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2起典型案例。

阜蒙县刘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罐车(车牌号:辽J*6721)向伊吗图镇干沟子村垃圾场土坑排放废液。经调查,为刘某通过罐车将稀盐酸废液排放至土坑。倾倒地点现场遗留大量废液稀盐酸,土坑无防腐、防渗措施,排放废液量100吨左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废液为氟硅酸钾项目产生过程中产生的淘汰的强酸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349-34)。我局委托阜新浩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该罐车内废液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强酸。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刘某在该案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土坑中的行为,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阜蒙县公安局。

三、案件启示

此次案件的办理,除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的调查外,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也让案件办理更加顺畅。一是测管协同让案件办理更加准确,事后及时送检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司法联动让案件办理更加高效。在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衔接公安机关同一时间介入,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充分协作,联合取证,做到分工明确,配合有力,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彰武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到彰武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产生的养猪粪污排放到养殖场院外西侧和北侧墙外无防渗荒地内。阜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辽宁省阜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渗坑里的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氨氮等污染物超过超过国家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予以处罚。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18万元。

三、案件启示

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让违法企业受罚,消除企业对于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有效警示和告诫更多企业摒弃侥幸心理,及时有效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保护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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