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2]12号

日期: 2022-11-03 浏览量:29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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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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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DA001废气排放口配套的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8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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