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2]06号

日期: 2022-10-28 浏览量:23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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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志祥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远东大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2022年07月02日至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远东大街博发铜业有限公司制酸尾气在线监测数据陆续出现日均值超标。7月2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辽宁华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制酸尾气开展执法监测。7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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