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2]214号

日期: 2022-09-27 浏览量:33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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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殿宝

地址:辽宁省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氟化工园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2] 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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