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2]013号

日期: 2022-09-07 浏览量:29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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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辛艳辉

地址:彰武县东六镇红星村三组7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牛粪便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规定。

我局于20228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2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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