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07 浏览量:29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亿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866161833
法定代表人:周福臣
地址:阜新市彰武县冯家镇丹阳路1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2]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 邮编:123000 Email:fxhbj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4号 辽ICP备2021000648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3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325101 网站举报邮箱:fxhbj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