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12 浏览量:28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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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方勇
地址:阜新市彰武县仁和街21-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增加7台射芯机未重新申报环评文件,擅自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2]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4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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