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2]6号

日期: 2022-08-03 浏览量:20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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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海州区大成街道南侧200米大院内,堆存装有危险废物的13个吨桶和57个塑料桶,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6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2年6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2022年7月5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及证据,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经我局案件讨论,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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