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7-15 浏览量:128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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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未采取任何贮存设施,进行露天堆放,且已超期贮存,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我局已于2016年12月9日做出《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对所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转移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你单位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局于2018年2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告知你公司如不主动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020年5月你公司厂区已存有的液体危险废物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局委托了辽宁维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进行处理,液体危险废物处置工作至2022年3月15日全部处置完毕,本次代履行费用5660000元。
现要求你公司支付上述代履行费用5660000元,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国家金库阜新市海州区支库(代理),账号:060923000004271001。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英强 联系电话:0418-63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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