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15 浏览量:54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公布)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审议通过,2012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 | 【规章】《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2007年4月11日发布)第二十条 【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2014年12月29日实施)第十六条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发布)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条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公布) 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9年9月19日发布)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7年09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3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5日公布)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八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4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号,2018年8月31日发布)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五十七条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5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7年9月1日发布)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2002年6月2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1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2016年11月2日发布)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2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3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4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5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6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7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8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69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0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1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2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3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4 |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 【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5 |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6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7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8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79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0 | 对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1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2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3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4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5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公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8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89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第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0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1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2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3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4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5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6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发布)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7 | 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发布)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8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99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0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1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2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3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4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5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6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7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8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09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0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1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2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3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4 |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5 | 对违反《土地复垦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发布)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6 |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发布) 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7 |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1月10日发布) 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8 |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1月25号公布) 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19 |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1月25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0 | 对违反《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8年1月2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1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公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2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七十条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3 | 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2010年12月15日发布)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4 |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7年09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5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2006年3月8日) 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6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2010年1月19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2010年1月19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7 | 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2010年1月19日发布) 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8 | 对违反《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1999年7月12日修订)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29 | 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0 | 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发布)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1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 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2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 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3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4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5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发布)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6 | 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997年3月25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7 | 对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1997年3月25日发布)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8 | 对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规章】《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14年12月22日发布)第十条、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39 | 对违反《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013年1月5日公布)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0 | 对违反《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 【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013年1月5日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发布)第十八条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7月25日) 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7月25日发布)第十九条【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发布)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4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73号,2010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14日发布)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2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单位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3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4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5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6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7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8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59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0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1 | 对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2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3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4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5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6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7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8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无法密闭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69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0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并追究责任。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1 | 对违反《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消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其责令改正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落地油泥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者随意排放、掩埋、焚烧落地油泥和其它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固体废物存放场及泥浆存放池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含有毒性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转移、贮存和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原油、化学药剂等的车辆渗漏、溢流或散落污染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产生的废水、废液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气井泄露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2 | 对违反《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夜间开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3 | 对违反《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气体污染物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违规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4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未建立监测数据台账,或者原始监测记录未按期限保存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证数据完整有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5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不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的; (二)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 (三)无正当理由将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6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单独收集、安全处置,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7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8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79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0 | 对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处理处置城镇生活垃圾;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者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个月内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1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2 |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3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4 | 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5 | 在线监控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条第三款 |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公布) 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6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7 | 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1997年3月25日发布)第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8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公布)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公布)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89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局属有关执法科室和分局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0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1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2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3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4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5 |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6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7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73号,2010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8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199 |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7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1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2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
204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 阜蒙县、彰武县、高新开发区分局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委托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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