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日期: 2021-04-19 浏览量: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第4批   2021年4月18日)  
序号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D2LN2021040900241.阜新市新邱区阜新市煜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阜新市泽诚化工、阜新吴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时产生异味扰民。2.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在南部小学院内建设砖厂,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扰民。3.煤矸石综合处理基地1号基地粉碎煤矸石,产生噪音扰民、粉尘污染。4.新邱区大唐煤化工于2011年建设的蒸发池未使用,蒸发池里淤积的废水异味扰民。阜新市大气、噪音   新邱区2021年4月10日10:00接到案件,接到案件后,当天进行现场核查,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已校准):
   问题1基本属实:阜新煜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目前项目处于建设中,企业车间尚未建成,电源尚未接入。阜新泽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齐全。该企业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阜新昊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目前项目处于建设中,企业车间尚未建成,电源尚未接入。核实异味仅来源于阜新泽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气味来源有2个,一是企业厂区院内暂存原料桶约200个,存在气味。二是该企业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有一50cm*50cm大小的观察口未关闭,导致微量气味散出。
   问题2部分属实:阜新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新邱区南部小学旧址,新邱南部小学已于2009年停止办学,该用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该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于2020年7月启动建设,目前处于建设期,建设进度完成80%。隧道窑、干燥窑等土建工程均已建设完成,钢结构车间及设备正在安装中。已于4月11日委托监测机构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昼间厂界东侧53.9dB(A),南侧54.8dB(A),西侧63.0dB(A),北侧48.1dB(A),该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问题3不属实:新邱区1号煤矸石预处置基地拟建设于新邱区赵家沟村,目前正处于土地征收手续办理阶段,尚未开工建设,故不存在噪音扰民和粉尘污染情况。距离1号基地150米处为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中心,该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正处于建设期,因此交办案件所述的“1号基地”,核实应为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中心。该项目2020年9月进行设备安装调试,2020年10月18日完成中段调试,受季节影响,2020年10月18日至今项目无任何作业。经现场核查,该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厂区物料堆实施全部苫盖措施。
   问题4不属实:根据《关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项目配套(厂外事故水池和厂区外接道路)工程核准的批复》(阜发改发[2012]469号),交办案件所述“蒸发池”核实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厂外事故水池。目前企业尚处在建设收尾阶段,一直未生产,因此该事故水池建设至今一直未使用。经实地确认,厂外事故池绝大数区域无积水,只有南侧局部地势低洼处有少量积水,现场无异味,积水处距最近居民居住区约1公里。已于4月14日委托监测机构进行积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表明,PH:7.1;COD:15mg/L,符合地表水三类水体标准;氨氮1.43mg/L,符合地表水四类水体标准;总磷:0.24mg/L,符合地表水四类水体标准。
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
  1.4月9日,阜新泽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污水收集池观察口关闭;
  2.4月12日,阜新泽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原料桶清理入库;
  3.要求阜新泽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厂区内污水收集池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生产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保要求。
第二个问题:
   要求阜新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严禁夜间施工,加强施工过程噪声管控。
第三个问题:
   要求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中心,恢复建设时严格履行环保义务,加强噪声和扬尘管控,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四个问题:
   要求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厂外事故水池管理,严防附近群众倾倒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现有积水进行清理。
办结
2X2LN202104090018董*东、张*新、姚*、姚*、董*洲等人在阜新市阜蒙县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东山毁坏国家公益林110亩开垦为耕地,导致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2018年11月12日,举报人曾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该问题,太平镇政府下发文件(太政发【2018】15号),责令停止间种,阜蒙县并未立案查处。2019年和2020年,董*东、张*新、姚*等继续毁坏此处植被,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敷衍整改。阜新市生态经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提及的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东山国家公益林系机房沟林班170小班,面积110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权属为组有林地。2016年,太平镇机房沟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宗林地承包给张守江。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小组村民对该承包事宜提出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15日,阜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辽09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太平镇机房沟村委会与张守江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张守江不服上诉,2018年4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9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期间,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村民组群众将涉案林地进行了自行分配,存在林间种植杂粮农作物的情况。经县森林公安局核实未发现村民有毁林行为。
2018年11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在辽期间,向我县交办该案,调查后,举报地块种植农作物行为系林间间种,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块存在毁林行为,未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且林间间种行为,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太平镇人民政府计划2019年春季栽植油松。2019年春,镇村两级拟对该地块实施统一整地造林,树种为二年生油松,株行距2米×5米。期间,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组群众不同意栽植油松并自行组织栽植了山杏。根据《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种植山杏符合要求。造林后未发现被举报人破坏造林植被行为,现保存率在90%以上,该宗林地内存在间种农作物痕迹。
基本属实太平镇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于林间间种行为,太平镇党委、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管护责任,责任到人,坚决防止再次出现林粮间种。太平镇党委对林业站护林大队队长给予诫勉处理,解除该区域护林员的聘用关系。办结诫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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