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及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典型案例

日期: 2021-07-27 浏览量:3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案例一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废砂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贮存标准进行贮存和安全分类存放、对废砂未采取无害化处置等防护措施。

调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于5月17日对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罚款12万元。

案例二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开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辆水罐车正在向高新开发区东区华东管委会和阜新市农场交界处排放污水。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发现,4月3日晚9点10分,一辆水罐车停在高新开发区东区华东管委会和阜新市农场交界处公路旁,正准备向路旁林地排放畜禽养殖废水,该违法行为属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养殖场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畜禽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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