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5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日期: 2021-05-31 浏览量:34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吴博闻 文字大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2021年5月31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公示期限: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4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文件

1

阜新市500MW光伏平价上网基地—杭泰7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一期40MW

太平区

阜新杭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泰70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一期40MW)位于阜新市太平区五家子村排灰场地块及北侧高德营子村、塔子沟村、那台营子村。本项目装机容量为70MW,本期项目为其中40MW。光伏发电站区内包括光伏组件、组串式逆变器、升压箱变,由集电线路接入66kV升压站的35kV端,该66kV升压站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占地面积900000㎡,项目总投资为170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万元。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期,削减施工土石方扰动量,合理堆放废渣、弃石,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做好生态补偿和恢复,及时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有效防控生态破坏。

(三)项目清洗光伏阵列所产生的废水用于浇灌光伏板下方畜牧草,禁止随意排放。

(四)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需要更换或修理的废光伏组件接由工作人员运送至 66kV升压站厂区内库房中进行统一处置,不在本项目厂区内暂存。废事故油由维修厂家带走,不在厂内贮存。

(五)合理布设工程格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

1次网站公示,1次张贴公告公示,10份调查问卷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彰武风电场850kW风机改造工程项目

彰武县

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境内,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已建设三期风场,总装机容量 50.15MW。其中一期、二期项目设备运行年限较长,已进入故障高发期,机组已进行过多次改造,至今设备已没有可改造空间,发电能力无法提升,设备技术性能也已不能满足最新要求。因此,本项目对一期、二期风电机组进行技术改造,一期、二期项目现有 29 台风电机组中选取 6 台进行技术改造,将6 850kW 风电机组更换为 4000kW 风电机组,技改项目实施后对其余 23 台风机进行拆除,改造后总装机容量不大于原装机容量。

本项目总装机容量为 24MW,选用单机容量为 40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 6 台,并配套建设 6 座箱式变电站。场内线路采用 10kV 集电线路,6 台风力发电机组汇成 3 10kV 集电线路,通过原集电线路塔杆接入彰武风电场已建 66kV 升压站,通过已建 SFZ9-25000/66主变(1#变压器),经一回 66kV 架空输电线路接入 220kV 彰武变电站,接入电网系统。年上网电量为 7027MW·h,年上网等效小时数为 2928h。项目工程占地总面积 2.967hm2,其中永久占地 0.872hm2,临时占地 2.095hm2。工程总投资 18637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127 万元,占总投资的 0.7%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期,削减施工土石方扰动量,合理堆放废渣、弃石,尽可能避让林地,减少工程对沿线植被的砍伐,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做好生态补偿和恢复,及时恢复原有土地使用功能,有效防控生态破坏。

(三)事故油和废变压器油由有资质单位全部回收处理利用,不得外排;废弃变压器由厂家回收处置。

(四)在风电机微观选址过程中应对风电机安装位置准确核定,风机与附近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需满足报告表确定的600米噪声和光影防护距离要求,确保不发生噪声和光影扰民影响。

(五)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好规划及审批村镇用地时应执行的环保要求,不应在本项目噪声及光影防护距离内批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建设期和运营期若发生环境扰民投诉案件,你公司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妥善解决。

三、联系电话:0418-6618590(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四、传 真:0418-6618537

五、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编:123000

六、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