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30 浏览量:32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彰武县XX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彰武县XX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作假。2020年12月1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王谊夫、甘泉到阜新市交警支队调取得该企业上传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后到彰武县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对部分进行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也未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的情况下,伪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阜新市交警支队网站。
调查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数据造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十万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该企业伪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在阜新市交警支队取得该企业上传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后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对部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也未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的情况下,伪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阜新市交警支队网站,违法事实证据链完整。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材料充分,证据链完整。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条款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义务。
本案中,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数据造假行为违反了上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该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十万元。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调取相关信息,及时完善证据链。
2、针对环境违法事实,做到法律适用正确,并合理使用处罚裁量确定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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