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18 浏览量:47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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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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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塔新路中段
经查,你(单位)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沥青混凝土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0]00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沥青混凝土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罚款6.6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太平区分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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