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经典案例(2020年第三期)

日期: 2020-11-20 浏览量:38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不断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在全市营造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现对2019年以来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阜新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9年3月22,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阜蒙县化石戈镇坤头沟村李国臣养牛场院内有一小型电镀加工厂在生产电镀制品过程中,利用生产车间内排水沟和车间外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监测人员当日前往现场采取了检测水样。20193月26日,由阜新市景澄环保有限公司出具该电镀加工厂水样检测报告(阜景澄环检2019(W)-028),结果显示:

车间排水沟:铅含量1.21mg/L;镍含量6.06×103mg/L铜含量837mg/L;PH值为4.45

渗井:1、铅含量1.42mg/L2、镍含量4.67mg/L3、铜含量2.31mg/L4、PH值为10.34

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铅0.2mg/L,0.5mg/L,0.5mg/L排放标准。此行为涉嫌通过渗井排放有毒物质。

2019年410日,监察人员再次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及视频。

阜蒙县环境保护局根据现场检查、调查事实,认为该加工厂在生产电镀制品过程中利用生产车间外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加工厂通过车间外渗井排放含有毒物质(重金属)的水污染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阜蒙县环境保护局将此案移送至阜蒙县公安局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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