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1-20 浏览量:30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不断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在全市营造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现对2019年以来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阜新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0年6月24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在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朱家屯西侧从事隧道窑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粉碎车间未完全密闭,造成粉煤灰扬尘污染。调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公司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3万元。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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