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阜环罚字[2020]015号

日期: 2020-11-05 浏览量:50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文字大小: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81115773E

法定代表人:吴大为

地   址: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2020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0]0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5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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