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10 浏览量:44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 责任编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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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922574262958C 地址:彰武县东六镇红星村三组78号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和《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彰武支行 户名: 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
账号: 0710008029000009638-004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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