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晟易汇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阜环罚字[2020]029号

日期: 2020-08-25 浏览量:46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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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宝全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西大街53-2-161

 

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17日,你(单位)排放的粉煤灰周围做简易的苫盖处理,顶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0】0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贮存的粉煤灰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决定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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