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20 浏览量:49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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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品庭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仁和街67-2号
经调查核实,2020年8月6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的COD排放浓度超出与阜新皮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委托协议规定的标准值,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监测报告》(阜环监技2020-03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0】0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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