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03 浏览量:419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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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文质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朱家屯村西侧
经调查核实,2020年6月22日,你(单位)在从事隧道窑煤矸石烧结砖生产过程中粉碎车间未完全密闭,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0】00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生产粉碎过程中车间必须完全封闭,并决定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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