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31 浏览量:53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环罚[2020]2号
彰武县盛利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钟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107ERQXH 地址:彰武县后新秋镇胜利街-17号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养殖污水,而是私自利用水泵、软管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污水直接排入巨龙湖水库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视频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彰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手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陆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彰武支行 户名: 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
账号: 0710008029000009638-004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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