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9 浏览量:82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2〕20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4〕5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5月29日至6月4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企业若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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