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22 浏览量:3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沈阳德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振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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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水样及标液超过保质期,不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年12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4年2月4日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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