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20 浏览量:2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中褚钛业(阜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辰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587304811B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东梁街道东梁工业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高钛渣项目未经过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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