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4〕101-1号

日期: 2024-02-06 浏览量:2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贵州伽驰泰景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CAUY5W82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A幢21层楼1号房—2号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给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编制的《阜新泰山石膏装饰板生产线自动化提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遗漏了纸面石膏板、装饰石膏板二种产品生产过程中现有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情况核算内容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1月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听证会并现场制作了听证笔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