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4]002号

日期: 2024-01-15 浏览量:2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彰武县东六镇云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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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红敏

地址:彰武县东六镇双坨子村1组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新民市生态环境局推送信息,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东六镇云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北门东南侧一个氧化塘和粪污暂存设施(处理猪舍废水的塘)未做防渗,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于20231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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