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26 浏览量:4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367488711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总磷污染物超标原因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准,存在以虚假标记的方式逃避监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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