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8-30 浏览量:4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辽宁和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非法定排污口排放,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非法定排污口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通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性质恶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责令企业停产并及时整改,既对其形成有力的震慑,又能让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敦促其在今后经营中对污染防治、保护环境引起重视,合规守法经营,形成监督和教育相结合。
二、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履行。企业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并举一反三,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彰武鼎硕玛钢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彰武鼎硕玛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外东侧空地上堆放着生产中产生的废砂,未做三防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车间外东侧空地上堆放着生产中产生的废砂,未做三防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2万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普及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执法和企业守法都应更注重细节。企业面对生态环境新法新规,应更主动地更新知识储备,更积极地担当社会责任,更全面地做好示范引领,千万不能以老思想、老做法“想当然”地处理事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上述企业时,要认真仔细地帮助其查缺补漏,补齐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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