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5-31 浏览量:23 来源:阜新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阜新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辽JN****《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额定功率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铭牌功率填写,并将以上1台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阜新市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行政机关充分调查核实涉案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对企业存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法不予处罚,在鼓励当事人自觉提高守法意识的同时,依法包容审慎执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阜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阜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辽J1****、辽J3****、辽JK****三台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额定功率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铭牌功率填写,并将以上3台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传至阜新市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但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检测单位要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加强对检测标准合业务技能的准确把握,避免问题反弹。行政机关对本案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行政执法温度,保护了企业的信誉,推动检测单位知法守法助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