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2-23 浏览量:671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军区保障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辽环发〔2022〕3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安排重点工作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领会国家、省文件要求。结合相关标准,分三阶段核实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置、持证排污以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第一阶段:2022年4月10日前,重点完成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排查工作,建立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2)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附件3)。需提供每家医疗机构2张现场检查照片,包括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各1张(照片软件上附时间、地点水印,备注好医疗机构名称,每个医疗机构建立一个文件夹)。
第二阶段:2022年8月底前完成二级以下、20张床位(含)以上医疗机构排查工作,建立二级以下、20张床位(含)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4)。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排查工作,建立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5)。
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上述三个阶段工作要求,按时将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2、4、5)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附件3)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快推进问题整改。针对辖区内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快落实整改。2022年9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0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强化部门协作合理,落实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情况进行核实;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放情况的执法监督,核实持证排污以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帮扶医疗机构解决技术问题。县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资金合力,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辖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从今年开始,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 陈超
联系电话:0418-6325108
电子邮箱:fxssst@163.com
联 系 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楠
联系电话:18741897388
电子邮箱:fxwsjyzk@163.com
附件1: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docx
附件2: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xls
附件4:二级以下、20张床位(含)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xls
附件5: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卫生健康部门负责).xls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加快补齐全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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