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5-07 浏览量:87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开展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五)负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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