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07 浏览量: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23批 2021年5月6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LN202104280024 | 阜新市阜蒙县太平镇机房沟村董*东在赵家窝铺小组南大沟损毁国家公益林15亩,用于耕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 | 阜新市 | 生态 | 经调查,该案件与本次督察X2LN202104120003重复。年2月23日,太平镇机房沟村村民董*东在机房沟村赵家窝铺东南大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一块“孤岛”式耕地,因无法使用牲畜进行农事作业,经同组村民联合同意后,让其承包并开荒的情况下,向机房沟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承包赵家窝铺东南大沟。2007年3月1日,太平镇机房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董*东签订《荒沟承包合同》,期限30年,范围包括赵家窝铺屯东南沟及沟里分沟叉。签订承包合同后,董*东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机房沟村赵家窝铺南大沟林地内开荒种地。经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董*东擅自开荒林地面积29亩,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经调查相关人员,该地块在董*东开荒种地前为荒山荒沟,不存在毁林行为。此案举报地块,近年来林草局未收到相关投诉,且与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件举报地块不重合,不是一个地块。 | 基本属实 | 1、责令董*东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2021年10月13日前将被破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阶段办结 | 无 |
2 | X2LN202104280025 | 董*东、张*新、姚*、姚*、董*洲等人在阜新市阜蒙县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东山毁坏国家公益林110亩开垦为耕地,导致水土流失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2018年11月12日,举报人曾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该问题,太平镇政府下发文件(太政发[2018]15号),责令停止间种,阜蒙县并未立案查处。2019年和2020年,董*东、张*新、姚*等继续毁坏此处植被,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敷衍整改。 | 阜新市 | 生态 | 经调查核实:该案件与本次督察X2LN202104090018重复。举报内容提及的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东山国家公益林系机房沟林班170小班,面积110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权属为组有林地。2016年,太平镇机房沟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宗林地承包给张*江。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小组村民对该承包事宜提出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15日,阜蒙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辽0921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太平镇机房沟村委会与张*江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张*江不服上诉,2018年4月2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9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期间,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村民组群众将涉案林地进行了自行分配,存在林间种植杂粮农作物的情况。经县森林公安局核实未发现村民有毁林行为。 2018年11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在辽期间,向我县交办该案,调查后,举报地块种植农作物行为系林间间种,没有证据证明该地块存在毁林行为,未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且林间间种行为,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太平镇人民政府计划2019年春季栽植油松。2019年春,镇村两级拟对该地块实施统一整地造林,树种为二年生油松,株行距2米×5米。期间,太平镇机房沟村赵家窝铺组群众不同意栽植油松并自行组织栽植了山杏。根据《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种植山杏符合要求。造林后未发现被举报人破坏造林植被行为。现保存率在90%以上。现场核实,该宗林地内存在间种农作物痕迹。 | 基本属实 | 太平镇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于林间间种行为,太平镇党委、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管护责任,责任到人,坚决防止再次出现林粮间种。太平镇党委对林业站护林大队队长给予诫勉处理,解除该区域护林员的聘用关系。 | 办结 | 诫勉谈话1人,解聘1人 |
3 | D2LN202104280012 | 新邱区南部小学院内全友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施工噪音扰民,粉碎煤矸石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 | 阜新市 | 大气,噪音 | 阜新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阜新市新邱区南部小学旧址,新邱南部小学已于2009年停止办学,该用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 1.“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施工噪音扰民”基本属实。该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于2020年7月启动建设,目前处于建设期,隧道窑、干燥窑等土建工程均已建设完成,建设进度完成80%。4月30日新邱区一体两翼中心委托监测机构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粉碎煤矸石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基本属实。该项目目前处于建设期,钢结构车间及设备正在安装中,尚无粉碎煤矸石生产过程。但经现场核查,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南墙外曾有村民曲某堆存过煤矸石,现场有部分残存煤矸石,遇大风天气存在扬尘现象。 | 基本属实 | 1.区政府已约谈阜新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要求阜新全有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环保要求,严禁夜间施工,加强施工过程噪声管控。 2.区政府责令曲某将剩余煤矸石清理,今后不允许在村集体土地上乱堆乱放。截止5月3日已完成堆存煤矸石的转运和清理。 | 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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