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环保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0-03-03 浏览量:86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三方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辽宁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阜新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阜蓝天办发〔2019〕6号)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检验机构执行标准
  (一)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无法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二)柴油汽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具备OBD检查和氮氧化物检测能力。
  (四)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阜新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必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6a阶段标准要求。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阜新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公交车、邮政车、环卫车必须达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6a阶段标准要求。
  二、新建检验机构申请环保联网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新建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联网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计量认证相关仪器设备校准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检测场所设置平面示意图(各一份)。
  (二)现场核查
根据新建机动车检验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审批联网
新建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通过之日起,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
  三、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环保管理要求
  (一)落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加强车辆外观检验、信息录入、检测操作、系统控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检验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
  1、三方检验机构要与当地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检测软件要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境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实现在线监控。
  2、三方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限值检测,检测数据必须实时采集、实时存储、实时上传,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检验结果。
  3、三方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视频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4、三方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做好查验信息归档,以备管理部门检查。
  5、三方检验机构应以五年以上柴油货车、外埠登记柴油车辆和检测超标柴油货车为重点,对检测结果开展人工复核。检验机构要形成重点车辆清单和人工复核记录表并存档,电子件按月向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报送。
  6、新注册柴油车检测前开展车辆出厂环保标识一致性检查。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验,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检验机构要形成新注册柴油货车清单和环保一致性检查记录并存档,按月向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报送新注册柴油货车清单和检验清单电子件。
  7、三方检验机构应当将符合环保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8、三方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环保检验要求,对每个检验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对授权签字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9、三方检验机构每年需向监管部门提交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
  1、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建设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监管要求,采取现场检查、比对实验和在线监控相结合的手段加大检验机构监管力度。
  2、根据《辽宁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辽环发〔2019〕23号)相关要求,三方检验机构(I站)应对检验车辆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告知不合格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维修企业(M站)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到原排放检验机构(I站)复检,要求复检车辆提供维修单并做好存档。形成维修车辆复检清单,电子件按月报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三)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验报告等方式,重点抽查定期排放检验及监督抽测超标车、外埠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老旧柴油车的检验单,2020年起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年度现场检查要做到检验机构全覆盖。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要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资质。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13841828840
  联系人:王起         联系电话:13904980078
  邮  箱:fxswqb@163.com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人:王谊夫       联系电话:176041868009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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