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0-03-04 浏览量:384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局属各部门、单位: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阜委组函字〔2020〕6号)要求,严格规范全局干部职工办理、持有、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工作,现重申有关工作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
  根据因私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是:局属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登记备案人员如有增加、撤销或变更情况及时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采集表》或《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撤销/变更报送表》,局机关党委定期将我局登记备案人员情况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申请办理
  从即日起,已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由本人填写《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单》,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局机关党委备案,方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相关证件。
  三、集中保管
  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交局机关党委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登记备案范围内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仍未上交的,请于3月15日之前以部门为单位交机关党委集中保管。即日起,新申办证件的,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交机关党委集中保管。
  四、使用审批
  (一)严格审查
按照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要求,党员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要从严审批把关,严格出国(境)审查。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裸官”人员,要严格审查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审批程序
登记备案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件,办理出国(境)手续。具体程序为:
  1.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由本人申请,填写《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单》,经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局组织人事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党组主要领导审批。
  (三)领取、上交证件
经批准出国人员,将《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单》报局机关党委备案,然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规定在回国后10天内,将证件上交机关党委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回机关党委集中保管。
  五、其他事项
  1.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或损毁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书面报告局机关党委,经审批后,方可由持证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补办(补办证件要按要求及时上缴)或注销。
  2.全局备案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交所持出入境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严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按照要求交机关党委统一集中保管。机关党委将结合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因私出国(境)证件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对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是否集中保管情况进行对比,一经查出有隐瞒不报、不按规定集中保管等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局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登记保管和监督检查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管,制定专门日常使用管理办法。对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逐一登记,统一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对经审批的因私出国(境)事项,要逐人逐件跟踪落实证件的收集和登记保管工作。
  3.认真开展日常监督。局属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督促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报告、登记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收缴、保管、审批使用工作。
本通知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赵珣    电话:6325114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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