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0-03-09 浏览量:28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季露 文字大小: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实现复工复产,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0〕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实现复工复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0〕20号)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定不移的落实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领域审批和许可事项的各项保障政策,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坚持“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为主,现场办为辅,推行不见面审批,提高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的有效性。

三、简化行政审批中间环节,对于必须现场踏查的环节,应采取视频直播、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方式开展;对于必须进行专家评审的环节,应采取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开展;对于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可推行承诺制审批。

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开辟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加急审批、精简环节、承诺审批等方式,高效完成相关审批事项。

五、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见附件1),便利项目开工建设。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六、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动态更新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环保审批工作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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