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6〕506号

日期: 2026-09-30 浏览量:11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少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563W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滨江街与新区路交叉口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贮存的固体废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6〕5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予以处罚。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4、表8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本局认为本案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合议程序,特别是整改完成于2026年8月4日,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之前,还未对外履行告知程序,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就本案而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涉处置费用低于十万元,依法应视为十万元。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计算的罚款区间为十万元至三十万元;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最低罚款亦为十万元,最高可达一百万元。二者最低处罚数额相同,但最高处罚上限差异显著。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