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6〕004号

日期: 2026-09-30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辽宁中泰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KM94

地址:彰武县兴林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5月27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彰武县兴林路1号的辽宁中泰景观陶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煤气发生炉采用双碱法进行脱硫,但脱硫塔内存放碱片的网格层损坏,无法进行有效脱硫,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6〕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8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彰环听通字〔2026〕01号),通知你(单位)召开听证会。于2026年9月7日举行听证会,对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予以处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总表1、总表2、总表4、表13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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