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2 浏览量:11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鸿达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振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53
地址:阜新县泡子镇泡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6〕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同时根据《关于修订<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总表1、总表4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2”、“表43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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