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1 浏览量:14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广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54H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自动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你单位涉案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项下法定处罚下限更低、处罚更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符合“从旧兼从轻”适用条件,适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重新确定拟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6〕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
同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和总表4”、“表137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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